補助 桃園市 安裝太陽能發電 (全國最優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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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~5 kw 每kw補助2萬元
5~10kw每kw補助1.8萬元
10~30kw每kw補助1.6萬元
預算有限,先搶先贏
詳細辦法如下:
一、計畫目的:推動本市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系統。
二、名詞解釋:
(一)太陽光電發電系統: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,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;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(kWp),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(模板溫度攝氏25度、AM1.5、1000W/m2太陽日照強度)下最大發電量。
(二)設置者: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「同意備案」之申請人,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。
(三)國內團體:行政法人、國內民間團體(含政黨)、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、學術團體、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。
三、申請資格: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104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。
四、補助標準:
(一)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。
(二)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,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;逾5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,000元。
(三)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,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;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,000元。
五、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: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遇到之設備支出,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。
六、截止申請期限:104年11月30日17時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局公用事業科(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),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,逾期不予受理。本公告未刊登事項,悉依旨揭計畫辦理。
七、本計畫須俟本市104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,始得辦理經費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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